【资料图】
一般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者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2.在连带保证中: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做担保,配偶不是必须要签字。当事人在担保协议上签字就表示已经对担保协议认可,已经生效了。担保后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当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时候,只能用当事人自己的财产进行偿还。